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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疑问

2025-11-013次
你好。我一个德国的朋友,在国内工作了一年多,他想从德国买一辆车自用。但我帮他看了下以上的总署令,有很多疑惑,想质询下。以上《办法》的第二条说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第三条说的是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但第四章的第十条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该条款又说免税的。 我想问下,这里是否有矛盾,是否我朋友入境自用车子不需要缴纳税,要缴纳的话,缴纳哪些,费用多少。
宁波海关 2008-09-16 05:0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也就是有政府间协定的,才能够免税进境自用物品。现在常驻机构的人员进境机动车辆都需要征税进境。具体要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根据排量的大小,大概在海关审定车价的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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