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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补充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5-11-031次
您好!我公司是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属分支机构。根据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物流企业应于3.31前向海关提交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补充资料。在向贵关提交补充资料时,所遇问题如下:我公司总部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邮政局的规定,分支机构不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xx公司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且该名录中标注“隶属企业名称”和“隶属企业许可证号”,该许可证号与我司总部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编号一致。问题1:可否凭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分支机构名录”办理补充资料提交业务问题2:总署公告要求提交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对于分支机构邮政局不颁发“许可证,仅颁发“分支机构名录”,该项业务该如何办理还请给予指导,谢谢。联系电话:185-6197-6009
青岛海关 2019-03-06 14:41:00
依据《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219公告等文件,支付、物流企业分支机构(如分公司)自身不具备独立许可证(执照),因此不得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或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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