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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25-02-2129次
老师你好!我司是在广州保税区内的企业,现拟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由区外企业提供部分材料入区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现有以下问题请教: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开展委内加工的,适用本公告:(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二)经国务院批准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问:我司在广州保税区,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是否可以开展委内加工业务?
黄埔海关 2020-09-03 11:56:00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公告〔 2016 〕68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令第 65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开展委内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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