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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

2025-11-181次
请问,区域(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应该如何操作?
深圳海关 2019-10-25 17:41:00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网站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海关总署2018年52号公告已明确了金关二期系统之间的流转方式,区域、场所间或与区域(场所)外加贸企业间进行保税货物流转的,区域(场所)内企业可选择报关或选择非报关。转入、转出企业按“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分别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出口核注清单,实现各自账册核增核扣,货物自行运输。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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