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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第44号公告

2025-11-182次
关于2007年第44号公告有几个问题想咨询:1.限制类出口商品计征方法中,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额是指限制类出口商品所对应的料件备案总额还是合同全部所签的进口料件备案总额?2.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如何标注?3.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义不容辞部门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如是来料加工企业是否受限制,是否要申报备案?转型?4.加工贸易合同在生产中所产生的边角料(进料边角料复出)并未在合同中备案,属于限制类商品,应如何操作?
黄埔海关 2007-07-26 03:07:53
1、应是限制类出口商品所对应的料件备案总额2、目前这个问题正在研究中3、来料加工企业视同上述表述中的企业4、边角料,不属于限制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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