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ems货物报关

关于来料加工的业务咨询

2025-11-231次
海关老师,您好! 我是张家港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是外商设在中国的加工厂,生产箱包,贸易方式单一:来料加工,以前皮革都是从国外进口,但外方这次从中国采购皮革,经过上海保税物流园区,我们公司再从保税物流园区进口到张家港,我们从上海保税物流园区进口的贸易方式是来料加工。请问我们这样操作可以吗?这样操作应该注意什么呢?不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吧?
南京海关 2007-04-24 11:04:28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26条,“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当区外企业从保税物流园区进口货物时,可以按照来料加工进口方式操作办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来料加工的手续办理进口。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归类疑问
兰州海关查获一起入境旅客携带红珊瑚制品情事
免税购车条件
单到开证行付款远期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和全部预支信用证说明
海口海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