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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5-02-2337次
尊敬的海关总署,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公告中明确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如我司在公告发布前由美国采购了一批松木,因启运港堵塞及船期不断延迟,致使该批目的港为盐田港(未在公告的指定进境港口名单内)的美国松木可能在1月30日-2月2日之间到达目的港,如该批原木在2月1日前抵达盐田港,并于当天向海关申报,但因检疫需排期或吊柜排队等,检疫时间在2月1日(含)后,如果查到没有虫,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在该港口顺利通关入境?如果该批货物查到有虫,是否可以在该港口执行消杀后通关入境?如果该批货物最终于2月1日(含)后到达盐田港,对于这种有一点点勉强的真空期的情况,海关该公告有相关的缓冲期嘛?如果不能,遇到上述情况的进口企业将可能面临一大笔由船公司及港口开出的异常费用。对于公告施行后在指定进境口岸中截获虫害的适用国家松木,该批松木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是否由进口企业在其中做二选一?公告中指出,植物检疫证书上应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of pine wood has been sampled and tested in laboratory, and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was not detected.”(该批松木已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出松材线虫。),该段英文的措辞,是否应完全与上列表述完全一致,还是说只要表达的内容是一致的,该段英文的组织形式与表述可以不同?出口前的检疫“关于出口前未检出松材线虫的,应在出口前对每批原木使用溴甲烷、硫酰氟实施熏蒸处理,确保杀死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是在上述两种药剂中二选一即可对嘛?因个人原因在理解上面有些许的差异,期待海关人员的详尽的答疑解惑。不胜感激。
海关总署 2022-01-07 09:36:49
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并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来自公告所列国家的松原木,只能从公告指定的口岸进境。2022年2月1日是到港日。
根据上述公告规定,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of pine wood has been sampled and tested in laboratory, and 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was not detected.”(该批松木已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未检出松材线虫。),请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出口前检疫要求,目的为确保杀死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如果您在实际通关中遇到问题,可与申报地海关联系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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