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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证书Form E 直运准则

2025-11-272次
咨询form e 制作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请问是是否经停跟中转香港,都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还是只有中转需要,经停不需要?对于此直运规则的解释规定,是否有海关有书面正式的文件可提供参考。
杭州海关 2020-09-29 10:56:00
您好!您所提问的,“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是否经停跟中转香港,都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属于我国出口货物中转第三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提供何种单证,如何在东盟方享惠问题,由于这属于各国国内法范畴,具体的单证提交要求是由东盟各国海关进行明确。若是东盟货物经港澳中转进口至我国,中国海关对货物的单证提交要求,可详见海关公告〔2016〕52号《海关总署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对我国已签署的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均做了明确要求。我关相关人员已电话联系你司,并解答相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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