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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咨询

2025-11-302次
天津海关,您好。为合规经营,正确理解海关监管制度,特此就业务咨询如下:1、交易介绍:租赁公司(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系出于不同保税港区的两家独立法人主体;b公司先行进口设备1组至其所在保税港区,取得完整所有权,设备为保税生产设备;而后b公司将上述设备销售给位于另一保税港区的a公司;再由a公司返租赁至b公司;期间设备名义所有权属发生变更,而实际未发生物理移动;2、监管政策适用:上述项目系租赁模式,且有设备进出保税港区,是否可以套用2019年158号文由租赁公司(a公司)与承租人(b公司)共同向b公司所在保税港区办理海关核准手续。敬请贵关指导指正。以便区内企业可以更好的借助保税港区优势合规经营。谢谢。
天津海关 2020-12-15 16:41:00
您好,《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年158号)明确, “承租企业”是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业务咨询中的承租人(b公司)属于保税港区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属于158号公告中的承租企业范围,不能套用158号公告。考虑来函中企业业务需求,建议此项业务参考保税货物流转业务办理。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2月28日关长徐蔚葳在省政府举办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专题讲座上授课
兰州海关召开海关特邀监督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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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滞销退货原状退运入境免收关税和增值税
您好,请问从美国进口税号9030849000的加征税率5,加征有时间期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