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且不得跨年申报的问题
2025-12-031次
您好,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 号》是为了精简和规范部分加贸业务办理手续,方便企业,但第四条有关深加工结转的规定: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可知:企业的集中申报不得跨年,但是如果企业的实际生产现况决定了每天都必须要有收发货行为,换言之,由于生产需求,企业在12月31号的当日都需要有深加工结转的送货和收货业务,那么31号当天的这些收发货数据,根本来不及在31号当天向海关申报。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谢谢!
拱北海关 2020-11-06 10:46:00
您好,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18号),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其中第四点在取消《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申报的同时,对申报时限进行了明确规范:“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请你司与收(发)货单位预先安排好生产计划,提前做好12月下旬的收发货工作,以便收发货单位都有时间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情况的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如海关总署对深加工结转的申报时限有调整,我关将及时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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