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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韩国货物报关
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第十三條,是否可以按海關總署2007年35號公告執行免稅
2025-12-04
2次
我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2007年5月10日經廣東省外經貿易廳批准增加注冊資本700萬元,其中進口設備用匯額為300.5萬美元。我司產品100%出口,並已由廣東省外經貿廳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第十三條辦理項目確認書。請問:我司是否可以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35號公告第一款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是否可以辦理全免之征免稅證明?
黄埔海关 2007-08-21 01:08:42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25号,2002年10月1日后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进口设备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35号公告内容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与海关总署公告25号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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