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出境口岸问题
2025-12-103次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如果按照该条规定,原进口的货物是多联运输到达目的地的货物,如果办理直接退运,需要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这就要求,目的地口岸与原进境地口岸之间存在多联式运输的航线,如果没有的话,就只能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出境。但是按照海关总署发布2017第48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除特殊的几种类型外,取消转关申报。这就造成了没有多联式运输航线而又需要办理直接退运的货物,也无法以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退运出境,完全就是一个死循环。直接退运货物既要受2014年的号令规范申报,又要受2017年的公告限制运输方式,最终货物无法合理合法的按照直接退运出境,请问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到底应该按照哪个号令执行呢?
青岛海关 2020-07-29 16:11:00
您好!该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拨打12360海关热线或联系申报地现场海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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