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中20种不予免税商品如何认定
2025-02-2525次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最新的目录是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虽然今年财政部36号公告已经取消执行该政策,但是由于一些遗留问题还是想请教一下海关老师:这个目录里有20个序号,分别对应20种商品名称,以及该商品涉及到的2008年商品编码,那么实际申报过程中,判断商品是否属于该公告里的不予免税商品的流程是什么?是商品编码包含就涉税,还是先判断品名范围是否包含在内,再判断税号是否包含在内?比如14项商品名称“无线寻呼系统”,其包含商编8517.6299,但是该商品编码下所对应商品却不一定属于“无线寻呼系统”,那么此时该按怎样的步骤来认定商品是否属于公告中的20项不予免税商品?盼复,谢谢!
上海海关 2020-10-20 13:43:50
您好,来信已阅。海关判断该商品是否属于20种商品范围是以货物的商品品名为准,一般情况下商品编码仅是起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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