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和经营范围的联系
2025-12-232次
尊敬的负责人,我们是苏州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如下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本地老的外贸公司和其他一些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个是经营,一个是自营和代理。现在我们在当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时,海关对这个不同有疑惑,也是为了对我们负责,海关要求我们把经营范围改变,把经营改为自营和代理,否则不便审批。同时海关也是为了支持我们,同意工商局出证明后先行办理审批,执照改好后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根据商务部 商贸发[2003]254号 2003年7月30日文件,我们理解是可以经营加工贸易的现在我们必须根据海关的要求办理变更执照吗?海关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请指示,谢谢海关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此致敬礼苏州附件内容商务部 商贸发[2003]254号 2003年7月30日文件中有以下内容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南京海关 2007-04-19 11:04:47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工商部门是管理企业经营范围的职能部门,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解释问题请您咨询主管的工商部门。如果您企业是内资企业,已经获得了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也在海关备案过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如果您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之前获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会对已经取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经营单位进行进一步审核并办理加工贸易的手册备案和经营单位从事加工贸易的监督管理。由于我们对您企业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您企业如果是在海关业务现场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主管海关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清楚,建议您与主管海关直接联系沟通。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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