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贸对加工程度
2026-01-0416次
q1:如果开展进料加工,是否必须要求要有实质性改变才能开展加贸?q2:如果只进口一个电子零件(外加一些包装材料)作为进口料件,加工只是在电子零件上只做细微的加施logo:“激光印射出产品logo在零件上“、”检测产品性能,包装出口“这二个工序,成品hs编码同料件没有改变,增值也未达到30,外观上也难看出有物理改变(仅多了个logo),这样的简单加工,区外企业能做进料加工贸易吗?q3: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深圳海关 2020-02-21 10:46:00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网站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7)的规定要求,“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建议贵司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相关手续。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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