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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货物,疑难咨询

2026-01-084次
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我司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我司拟向国外的厂商租赁1批生产设备,租期1年以上,租期满后将退回厂商。我查看了一些相关信息可知:现行租赁货物应遵从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3章第2节租赁进口货物及海关总署第1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34条办理相关租赁货物的进口手续。但我的问题如下:1、 我司租赁的设备最终货物产权不会归属我方,在合同期内我方只有使用权,期满后会做退运处理,我们是属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中的哪种?在何种情况下我司可以申请减免税?2、 针对租赁贸易,是否一定要有三个当事人--承租人(进口企业)、出租人(租赁公司)和供货商? 通常的程序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租金,但我们想直接从供货商处租回设备,不经过租赁公司的参与,请问可以吗?3、 我在非中国海关网站上有查到这样的一则转贴的信息,但我在中国海关网站上没有找到,请问是否有效?若有效,请告知是哪号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6年12月5日)为了统一、规范对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统计作业规程,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增加一新的贸易方式代码:租赁征税(代码为9800)。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进口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货物时,应填报两张进口报关单。其中一张报关单用于申报进口和编制海关进口统计,其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分别填写:租赁贸易(代码1523),例外减免(代码999),租赁货物的全额货值;另一张报关单用于征缴税款,其贸易方式应填写“租赁征税(代码9800)”,征免性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填写租赁货物的租金金额。租赁货物进口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期缴纳税款时,每次只填报用于缴纳税款的进口报关单。4、 租赁货物期满后,以何种方式申报退运出口?是按退运货物(4561)申报吗?5、 租赁货物的相关操作:如总署令第124号所提及的第3章第2节及海关总署第148号令第34条是否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 ----海关总署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公告>>未查询到相关租赁贸易及监管方式代码。 以上感谢在百忙中予以回复,谢谢!
南京海关 2008-01-24 04:01:56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内外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租赁进口的设备,如设备最终产权属于国内项目单位,且设备属项目单位自用的,海关可凭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项目备案和审批手续; 2、有关是否可以不经过租赁公司参与的问题,这属于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海关业务范围;3、请查看2008年版报关实用手册,在监管方式代码表中有“租赁征税(9800)”的监管方式。根据现行操作规范,(1)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进口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货物时,应填报两张进口报关单。其中一张报关单用于申报进口和编制海关进口统计,其贸易方式、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分别填写:租赁贸易(代码1523),例外减免(代码999),租赁货物的全额货值;另一张报关单用于征缴税款,其贸易方式应填写“租赁征税(代码9800)”,征免性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征免性质,进口货值应填写租赁货物的租金金额。(2)租赁货物期满后,按退运货物(4561)申报出口; 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及148号中对于租赁进口货物的规定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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