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洋山特殊综保区出区申报的问题
2026-01-092次
老师,你好! 我司是广州黄埔综保区的区内企业,计划从贵关洋山特殊综保区的企业进口货物。即是:我司为进口方,对方为出口方,双方都是使用金二账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的规定:特殊区域间的货物流转,企业是可以选择申报核注清单即可,无需申报备案清单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从该条款可知:如果没有另有规定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流转,其他海关特殊区域内企业是需要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的。 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上述170号公告第十五条中的“另有规定”情形?如果是,是否理解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的货物流转,其他海关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仅申报核注清单,无需再申报备案清单? 谢谢!
上海海关 2022-01-28 16:22:02
您好,来信收悉。《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公告〔2018〕23号)发布于2018年,《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170号)发布于2019年,两者均为海关总署公告。此外,《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是针对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般性规定,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是针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特别规定。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关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洋山特殊综保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的规定,由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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