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钢瓶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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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有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空调用冷媒,包装容器为旧钢瓶,此钢瓶最终需退回厂商。请问:在进口报关时,冷媒按正常的进料对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包装种类为旧钢瓶。而旧钢瓶需另外以暂时进口货物申报,并需交纳保证金,复运出境时贸易方式是以其他(9900)向海关申报出运吗,是这样操作吗?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时贸易方式可以不是以暂时进出口货物申报吗?
南昌海关 2011-04-26 08:04:11
此问题目前难以有明确答复,相关文件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7号)规定,应按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即:在进口报关时,冷媒按正常的进料对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包装种类为旧钢瓶。而旧钢瓶需另外以暂时进口货物申报,并需交纳保证金,复运出境时贸易方式是以暂时进出口货物申报。 但根据《关于以加工贸易或暂时进口方式进口旧钢瓶容器 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署政法答[2002]第7号)规定: 对列入外经贸部第37号公告的旧钢瓶容器禁止进口。以加工贸易或暂时进口方式的按以下意见办理: 1、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旧钢瓶容器由海关纳入加工贸易手册进行管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开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上述容器进口手续,并按规定予以核销。 2、以暂时进口方式(监管方式代码2600)进口上述容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予以验放。 鉴于国家已对旧钢瓶容器禁止进口,如企业进口有关燃料、物料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为“旧钢瓶”(屏幕显示为“旧钢”),并增加打印一联报关单用于办理旧钢瓶复出境手续。海关将旧钢瓶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出境。旧钢瓶出境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为“其他”(代码9900)。 对出口的旧钢瓶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属于原先进口的,允许复出口,但该产品不得再进口。出口货物使用的旧钢瓶容器需复运进境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关于以加工贸易或暂时进口方式进口旧钢瓶容器 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未被作废仍属有效,对以加工贸易或暂时进口方式进口旧钢瓶容器如何监管操作说明的也很具体,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有冲突,建议请示总署相关部门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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