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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操作流程及相关原产地证办理流程

2026-01-142次
1,我公司作为非综合保税区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展保税仓储物流转口贸易业务,如从国外采购某种货物,暂时存储在综合保税区仓库,并根据销售需要进行分拆分拣、分装、改换包装、加贴标签等简单加工,最终根据客户流向销售国外第三方客户,或转一般贸易进口销售国内客户。 2,如果可以开展此保税物流业务,具体的操作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3,如果分拆销售给同属rcep成员的第三方国外客户,国外客户要求提供该货物的原产地证,我公司能否申请办理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或背对背证明,以及相应的申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4,如果分拆销售给非rcep成员的第三方国外客户,该客户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我公司能否申请办理转口证明书 及相应的申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谢谢!
海口海关 2024-01-19 15:23:47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场经营资格且住所所在地为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内的企业。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
2.根据《办法》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58 号),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并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规定,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贵司如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提供原出口缔约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按照初始原产地证明相同的流程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规定,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申请流程与原产地证书申请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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