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海关行政诉讼第一案
2026-01-153次
海关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是一个神秘又神圣的部门,可是最近嘉兴桐乡的企业把嘉兴海关推上了被告席,这是嘉兴海关建关以来首次当被告,究竟事出何因,2007年7月12日,记者来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了解具体情况。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嘉兴桐乡丰林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而被告则是嘉兴海关,双方为什么对簿公堂,事情还要从今年一月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说起。
这份处罚决定上认定,丰林公司在2002年7月到2004年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但在向海关核销时瞒报短麻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决定处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68万元的处罚。
丰林公司主要从事亚麻的纺织、印染的业务,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亚麻的来料加工。进口而来的原料亚麻,经过梳理等其它工序后,产生短麻和风道麻,短麻相当于副产品,风道麻我们姑且把它看作边角废料。这个短麻可以再继续生产,用短麻设备再生产,也可以卖掉,题就出在这个短麻上。
海关认为丰林公司所办手册中进口亚麻打成麻,因为它是免税进口的,是加工贸易货物进口之后,实际上属于海关的监管货物,些产品最后必须要复出口。但在国内处理的,必须要对其补税。在2005年的检查中,嘉兴海关发现了问题。当时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在对手册进行核销的时候,发现丰林公司有瞒报短麻数量的情况,它实际上一共产生短麻是六百多吨,它在向海关申请补税的时候,只补税了四百五十多吨,实际上有一百四十多吨的短麻没有向海关申报,导致少交税款是四十余万元。
嘉兴海关曾把这个案子移送到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这个案子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偷逃税款数额也比较小,认定它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就对它不起诉。
随即嘉兴海关对他们发出了一份处罚决定,因为这件事情对他们处以168万元的处罚,丰林公司不服,向嘉兴海关的上级部门杭州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2006年5月,杭州海关在复议中认为嘉兴海关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不当,撤销了这次行政处罚。
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丰林公司在今年的一月份又收到了嘉兴海关的处罚决定书,还是因为这件事情要处罚168万,丰林公司再次申请复议,可是杭州海关这次对嘉兴海关的处罚决定予以了维持。
嘉兴海关认为首先它是妨碍了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秩序,其次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偷逃了国家的税款。
丰林公司认为处罚是不合理的,并且希望海关撤回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亚麻生产企业的定例,并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亚麻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亚麻坯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向海关申报,所申报的数额并未低于此标准。丰林公司认为海关处罚错误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嘉兴海关认为行政法规规章都规定了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的时候,必须要如实申报,而且海关制发的手册里,它也印有“以上系如实申报 否则愿意接受海关处罚”这样一栏文字,当事人都要在下面签字盖章的。在海关的报关手册上,的确发现了“据实核销”的字样,想必丰林公司也在这样的告知书上签了字。至于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海关在后一次的行政处罚当中,增加了一个法律依据,同时也变更了部分法律依据,所以该关觉得作的行政处罚是不违背规定的。
为此,记者采访了嘉兴海关陈继陆关长,陈关长告诉我们以后要更好地做好法制宣传,要让海关的工作对象(企业)都能够正确地掌握国家的法律,要依法经营。
2007年8月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原告的起诉由于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的嘉关缉查字[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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