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出口自产产品 ,报关单上第十四项的征税性质 应该是 “外资企业”还是“一般征税”
2026-01-220次
外商独资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自产产品,报关单上第14项的征免性质应该申报“外资企业”还是“一般征税”? 在4月10日提交咨询编号2024041016463813345,官网给出回复是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如需协助或了解相关政策致电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根据海关官网 征免性质代码表 显示:有明确规定 603--外商独资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征免性质填报“外资企业”。现在不同的报关行之间针对这个信息申报有分歧,在南京海关申报同一产品出口,都是一般贸易,征免性质填写不同。 比如报关单单号 230820240084561923 和230820240084573744 这两个报关单不同的报关行申报不同的征免性质, 作为企业我们需要统一规范申报,请问申报“外资企业”还是“一般征税”? 哪个规范? 盼复 。谢谢. 留言人电话 13914453218
南京海关 2024-04-16 16:20:17
您好,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就您所述具体情况进行了沟通,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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