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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问题

2026-01-261次
我公司是保税区内的塑胶产品加工企业,为降低加工成本,我公司委托了一家内地的、不在海关监管区内的合作单位为我公司加工产品的第一道工序,即外发加工,其中原料及加工设备均由我公司提供给合作单位。现在的问题是,我公司为合作单位提供的加工设备是从境内区外购入保税区的国产设备,且均已办理了退税,目前还处于海关监管期内,那么请问:象这种情况设备出区时是否可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谢谢!
深圳海关 2016-10-09 06:10:00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2001年第16号公告相关规定: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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