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汽车一年后方可实施过户
2026-01-271次
本报讯根据海关总署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0号)》规定,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转让过户。 记者了解到,常驻人员是指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即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1年以上,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中的一类,主要涉及三种人:一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据悉,近年来,常驻人员办理机动车辆进境数量有所上升,今年1—5月,杭州海关已审批常驻人员机动车辆进境25辆。海关提醒,常驻人员应按照海关法规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不要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否则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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