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进口威士忌报关

出口货物申报净重

2026-01-272次
我们出口货物,除外包装纸箱外,还有与纸箱同等规格的塑胶袋(防潮)、内盒(多层保护),请问:出口货物申报净重除货物本身重量外,是否需加上胶袋、内盒的重量?
南昌海关 2011-03-07 11:03:34
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视货物的具体种类来判断。具体参照条款如下:三十、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三十八、数量及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六)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七)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八)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九)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十)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为什么缴税后依然不放行
哈尔滨海关参加黑龙江省电台《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取得良好效果
关于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资质申请疑问
上海浦东机场清关公司推荐哪家?上海机场进口清关
江门海关快速验放赴泰物资 为灾民“解渴”(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