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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吨税有新调整

2026-02-272次
记者昨日从江阴海关获悉,从本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相比,新法在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免税项目、征管标准等方面都有新变化,对于进出江阴港的国际航行船舶,需要密切注意新法涉及的最新调整。
据了解,从征收范围来看,此次新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无论是何国籍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此外,税目税率具体调整为吨税分为1年期、90天期与30天期缴纳,船舶负责人可自行选择。相比于以前的5类免税船舶,现免税范围扩大为9类。具体是: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同时,新法在征管标准方面更加规范明确,补征时限为1年;追征时限为3年,并加征滞纳金。纳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的,应提供担保;船舶到港前,经海关核准可凭保先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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