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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区和集中报关

2026-02-281次
您好!我司是城阳出口加工区外资企业,现有两个问题麻烦您解答:1. 我司现有人民币购买的设备想给区外国内供应商为我司加工零部件使用,请问可以什么名义将设备出区以及回区呢?对进出区设备的价值有限制吗?麻烦告知相关的海关文件名称以汇报上级,谢谢!2. 现出口加工区海关对国内区外供应商设置每日一次且每次货值不能超过5000美金的限制。由于公司业务量逐步增大,此限制已开始制约我司正常区外采购业务,请问海关哪个规定说明了采购金额限制?可以申请超额采购或是该限额可以有变通吗?相关政策文件的名称也请明示,多谢·!
青岛海关 2012-07-13 03:07:22
感谢对海关工作的支持,1、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入区的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设备。国务院令〔2003〕3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如要办理设备出区业务,请按照署加发〔2009〕267号《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按照389号令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由区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该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于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其中,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连续计算,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出区时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征收税款。2、根据署令(2008)16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及署监发〔2008〕185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为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允许符合条件企业开展集中报关业务。为使集中报关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总署文件精神,结合加工区企业实际情况,流亭机场海关明确了适用集中申报的具体条件,自办法实施以来,基本能够满足辖区企业的业务需求。贵公司如有货值超过5000美金的集中报关业务需求,可以按照署令(2008)169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流亭机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如仍有相关问题尚未明确,可于工作日直接致电流亭机场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电话:8782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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