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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保护盖板归类问题

2026-03-052次
您好,近期在海关总署查阅到贵关出具的2份关于玻璃面板的归类预裁定,预裁定编号有:r-2-5200-2022-0016、r-2-5200-2022-0020,从公开的预裁定内容来看,这2份预裁定的商品结构、功能、工艺等性能相同,仅用途不同,即分别用于汽车中控屏幕的保护盖板、手机屏幕的保护盖板,为何汽车中控屏幕用的保护盖板按照材质、工艺归入7007,而手机屏幕的保护盖板却按照手机零件归入8517呢?因我司有出口同类产品,盼贵关能予以回复,非常感谢!
黄埔海关 2022-03-28 17:41:00
一、商品“手机屏幕的保护盖板”已有归类决定书 d-1-0000-2014-0014 确定按手机零件归类;二、商品“汽车中控屏幕的保护盖板”根据《税则注释》第十七类总注释三(三),第十七类商品的零件及附件不包括品目70.07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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