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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执行44号文合同变更问题

2026-03-070次
您好!我厂是来料加工企业,在2007年8月23日前备案的合同中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都有涉及限制类商品,但在44号文中规定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及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如果我在办理合同变更时料件及成品都只变更非限制类,这样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盼回复,谢谢!
黄埔海关 2007-09-12 10:09:46
根据44号公告规定,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及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非限制类商品内容属于规定中其他项目范围,不需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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