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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询问

2026-03-091次
您好,我今天看过海关总署令113号后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1,进料加工,定义为“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我们公司是部分出口,部分内销,这个算是进料加工吗?可以申请加工贸易免税吗?2,第五条中有提到‘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请问这个规定是什么,什么情况需要先征收税款?3,第七条中提到加工贸易货物不得留置,这个留置是怎么理解,那库存该怎么考虑?4,第三十四条中有提到‘因故内销’的概念,需要批准文件,但是我们公司是有国内客户,一直有内销产品,每一批次要批准文件,还是一段时间内?还有提到的加征缓税利息是多少?问题比较多,烦请告知,十分感谢!
南京海关 2006-12-28 11:12:37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1.出口部分属于进料加工。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税。企业已经明确知道需要出口的成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手册,海关可以准予保税,对已经明确知道成产的成品需要内销的,所需进口料件直接在口岸海关按照一般贸易纳税进口。2.‘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该条款属于为将来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先征后返预留的条款。3.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货物,在海关核定的保税监管期限内,要么出口,要么作内销处理。留置指的是企业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超过保税监管期限,未向海关提出任何处理加工贸易货物的申请。库存不在该考虑范围内。4.按照规定1份批准文件对应1份内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南京海关关长专线025-84422110。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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