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出口设备物资复运进境事宜
2026-03-141次
您好!关于对外承包出口设备复运进境,有以下问题望海关老师给予解答:一、2013年5月15日之前出口的对外承包工程设备物资复运进境是否须按署税发(2013)35号文执行?二、对外承包出口设备物资超规定期限复运进境,企业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退运未退税/已补税/免税证明的,是否还需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如需缴纳,计税价值为原出口申报货值还是现值?三、因集团公司改革,已出口设备物资由集团公司下的a公司划归集团公司下的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海关注册收发货人企业)。以a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出口的设备物资能否以b公司名义申报退运?具体如何操作?需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四、自国内多个口岸、以不同运输方式对外承包出口的设备物资,能否集中以一种运输方式回运至同一口岸?五、对外承包出口设备物资复运进境延期如何办理?延期次数是否有限制?需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谢谢!
天津海关 2018-07-03 16:16:00
您好,署税发(2013)35号文件是对对外承包工程设备物资复运进境时的监管要求。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按反映货物实际状态的现值计税。复运进境公司的变更需要向现场海关说明情况,现场海关视具体情况认定。复运可以集中运至同一口岸。延期需要向海关出口现场申请,现场审核企业的情况说明,延期合同等材料认定延期事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您拨打022-12360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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