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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货物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2026-03-152次
rcep原产货物在中转途中需要拆分的,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1)中转地为rcep缔约方;
(2)中转地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示有效的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
(四)除重新包装或装卸、仓储、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或仅根据进口缔约方法规政策要求贴标,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或向进口缔约方运输货物所进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的货物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的处理;
(五)对于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货物,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显示拆分后的出口数量,而非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全部数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货物数量的总和不应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数量总和;
(六)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载有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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