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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如何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2026-03-221次
按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规定,监管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不将设备退运出境,提前解除监管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应办理进口许可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请问企业需如何办理?
拱北海关 2024-04-23 17:16:00
您好,根据《关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联合公告〔2008〕7号)(2018年修订)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企业应当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企业应当根据不作价设备情况,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联合公告〔2008〕7号)规定,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取得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后(无需进口证件的除外),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属地查检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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