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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外发加工

2026-04-080次
老师,你好!我司以集团公司a名义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了电子账册业务,即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集团公司a下设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b和财务相对核算的分公司c,因我司进出口合同均是集团公司a名义对外签订,若上述b、c分子公司拟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问:1.可否以集团公司a名义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无需外发加工? 2.或是以集团公司a名义开展加工贸易后,再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给b、c公司? 3.电子帐册能否允许外发加工业务的开展? 4.若是外发加工业务,集团公司a与分公司b、子公司c之间的账务处理该如何进行?盼老师给予指导,不甚感激~
上海海关 2011-01-04 04:01:46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第十条的规定,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实行主管海关备案制。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前应当将外发加工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三条的规定,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由于b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可以直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无须从a外发。由于c公司是非独立法人,无法在海关单独注册登记,所以需要从a外发。鉴于从事外发加工还有其他条件,具体请参阅195号令,并向主管海关咨询。至于帐务处理问题,不属于海关的管理范畴,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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