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解读
2026-04-131次
背景:2020年12月21日,国家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删除了关于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时,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的规定。 并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和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第十一条)。 本人疑惑:(1)根据原文件规定,单位向海关申请以减免税设备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候,可有由双方出具《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现在改为“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和权利提供税款担保”,而该文件没有明确什么是“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和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八条,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根据上述文件,新的《管理办法》不是反而加重了企业负担么? 例如:公司提供2000万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300万(设备抵押率给银行打折很多),原来公司与银行只需要提供保证书即可,现在需要公司提供2000*13=260万现金给海关,或260万存在银行,由银行开具保函给海关,银行再贷款给企业300万,企业实际到手40万借款,确要承担300万贷款的利息? 但对国家对文件修改应该不会是越来越增加企业负担呢?对么?根据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解读:……以促进减免税货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功效和作用。 (2)本文件及即将作废的海关179号文是对减免税货物进行了相关规定。请问该文是否适用于保税区内的企业以自己的设备先区外的金融机构(银行)进行抵押。本人认为应该是可以的,保税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也是减免税的,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以上为本人在学习中遇到的困惑,谢谢老师帮忙解答,不胜感激!
合肥海关 2021-01-25 16:18:40
您好,针对您的第一个问题,海关总署目前尚未出台245号令的解读文件,我们无法擅自给您答复,您可以致电海关总署010-12360咨询相关文件解读,我们也可以将您的诉求反映给总署。关于保税区是否适用问题,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 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保税港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前款货物比照保税货物进行管理,对前款设备比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管理。因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区外(境内)入区的自用设备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用作抵押、质押等须经海关海关许可。二是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从区外(境内)入区的自用设备向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的相关规定管理。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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