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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车辆任期认定问题

2025-03-1012次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本人第一个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后已带回一辆自用车辆,如果第二个任期为标准任期4年,那么第二个任期结束后累计已9年,超过两个标准任期。这种情况下,第二个任期结束后是否可以进境1辆小轿车? 感谢答复。
天津海关 2018-06-29 14:36:00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已与您电话沟通解答,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您拨打022-12360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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