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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8619续

2026-04-211次
根据贵关的相关提示,我司向出口加工区海关进行咨询。因为该设备是大型生产设备,走非报关形式不可行。只能办理设备结转,由我司购买该设备。现若我司以人民币形式买进该设备,放弃退税,是否可以走非报关形式呢?一年后我司是否可以再以人民币形式把此设备卖给我司供应商?特此向贵关咨询,忘答复。谢谢!
南京海关 2007-03-01 04:03:16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如果区内企业是购买国内外资企业从国内采购(非海关监管)的设备,入区时按照国务院令第389号第27条的规定,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必须办理报关出口手续,非海关监管的设备入区,区外企业报关出口时可以获得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证明联。根据文件第22条规定,“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一年以后区外企业购买设备时再次报关进口。您可以登陆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397.htm网页查看法规了解相关情况。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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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