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前往公海海域进行设备测试如何申报出口
2026-04-240次
请问境内企业有一批设备需要前往公海海域进行测试,以暂时进出口模式申报,但对于运抵国和指运港如何申报
南京海关 2024-04-07 16:18:48
你好,关于运抵国和指运港的填写要求您可参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第二十一条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如具体通关事宜,可咨询申报地海关或直接拨打海关热线12360。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无法打印结案回执
中韩“暑期游”在荣成口岸升温
电子口岸IC卡信息错误
黄埔海关在“眼镜蛇行动”中查获“珊瑚石粉”
湾仔海关力保港珠澳大桥春节期间施工“不打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