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要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问题(计量单位)
2026-04-27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其中附件对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产地证,需要通过优惠贸易协定要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其中操作规范里面关于计量单位的表述不甚清晰,在此想跟贵关确认以下两点信息:第一: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里面要填报的计量单位具体是指哪一个 ? 1.报关单申报单位 2.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该处所填制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的成交计量单位是否要一致。谢谢!
杭州海关 2020-03-20 16:36:00
您好!一、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里面要填报的计量单位应是原产地证书上的计量单位;二、该处所填制的计量单位用以和报关单的成交计量单位数据对碰,以实现原产地证书数据的自动验核。因此一般情况下,两个计量单位需要一致;如果不一致,报关单会被退单。您若还有相关疑问,可电话详询0571-811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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