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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在上海驻邮办的规定

2026-05-042次
您好!我从日本买了3套书,总共45本。后通过上海ems代理申报,现在ems回复申报时上海驻邮办说个人购买的书数量太多,不能个人申报。但根据总署令161条,个人购买书籍是50本以内,10套以内。请问上海驻邮办对于个人购买书籍的规定是否不同?非常感谢!
上海海关 2016-01-27 04:01:48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另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您在通关中遇到问题,也可直接咨询海关12360服务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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