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编码归类异议滞纳金
2026-05-050次
2018年进口一台设备,进口时以903140000(零关税)申报进口,当地海关同意以此编码申报进口,2019年5月份,海关稽查发现,同一设备另一厂商以9022199090(税率2)申报进口,因此海关下发通知,认为违反了《进出口海关条例》的规定,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们认为,我们并未主观欺诈逃避税款,只是双方对商品编码认定存在异议,因此我司认为不应该认定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厦门海关 2019-06-26 11:56:00
经查,您反映的报关单为371520181158086078,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为电脑自动审单放行,未经人工干预。2019年5月,我关进行现场核实归类,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准确申报商品的功能原理,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并最终确定商编为9022199090。该企业未准确申报商品功能原理,违反了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归类错误、少征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应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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