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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退运退税

2026-05-061次
您好,我司于2008年7月16日从日本进口一批货物(宠物食品),由于货物加工尺寸不符合我司要求,经我司与日方协商,决定将该批货物全部退回日本(原状态),货物已于2008年9月5日全部退回日本。现在我司在准备办理退税的过程中产生天津新港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我司提供由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才予以办理该手续,我方无法提供,但税款我司确实尚未抵扣(可以提供进口增值税以及关税税单),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该证明,不知此手续如何办理,寻求答复,谢谢!手机:13821300145
天津海关 2008-10-22 10:10:42
您好: 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无法准确答复,建议您联系办理退税的部门咨询,以其答复为准。如在天津新港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您联系天津新港海关综合科咨询:办公电话: 65307105,或接单处进口科办理,请拨打电话022-65307008/7040咨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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