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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设备报关公司
关于须知第二条第二点内容的解释
2025-03-12
16次
海关老师:您好!在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中第二条第二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单位因分立、合并、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体变更,减免税货物由新单位继续拥有并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变更或结转手续”。请问:在还海关监关期内的进品设备如遇以上情况(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单位因分立、合并、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体变更,减免税货物由新单位继续拥有并使用的)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变更或结转手续时是否要补交减免的进口关税并解除海关监管??
杭州海关 2010-01-28 10:01:31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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