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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塑料粒子报关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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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关于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请问该如何理解以上条文?是指所有的饲料均不可进行加工贸易么?我公司进口原材料hs号为:2930909040,出口产品hs号为:2930909090,是否可以申请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呢?
上海海关 2010-11-10 08:11:58
该条文的理解是: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出口农产品、生猪、鸡鸭、鱼等,即种植、养殖。你公司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税号未列入禁止类商品目录,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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