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一般纳税人 内销集中申报
2026-05-141次
我公司是青岛保税港区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但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内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作为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我公司可否享受加工贸易内销分批出区、按月集中申报的政策呢?
青岛海关 2019-05-27 11:2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已于2014年在青岛海关全面推广实施。保税港区内内销货物或可以办理分批出区、按月集中申报,业务流程请联系黄岛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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