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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一)

2026-05-182次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海运局、航运公司及地方所属航运部门的船舶(简称航运部门)运送各级邮政机构(简称邮政部门)交运的邮件,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邮件包括下列各项: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盲人读物;
2.每件不超过15公斤的邮政包裹;
3.国际同件(函件及包裹重量以国际惯例为准);
4.邮政通信专用物品(简称邮政公物)。
第三条 为了运送上述邮件,邮政部门要求在定期班轮包用运邮专间时,航运部门应在船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邮政部门的实际需要,供给装卸方便的专用舱位。运邮专间的容积如需变更,经双方同意,得予调整。运邮专间不能容纳的邮件,邮政部门应于班轮开航之前一日提出申请,在船上易于照顾与起卸的地方,拨给普通舱位,作为额外邮件,委托航运部门代运。
未设运邮专间的船只,航运部门应在船上选择保管安全和装卸方便的地方,划定运邮舱间,装运邮件。邮政部门将邮件封成袋、捆,于开航前提出交运吨位,申请托运,但当天出版的赶班报纸、杂志,航运部门应随到随收。
各地轮渡运邮,随到随运,不办理上述申请手续。
第四条 邮件运费,按下列规定核算:
1.设有运邮专间的班轮,其运邮专间及押运员工作室以房间所占容积(1.133立方米折合1吨),照该轮单程航次,按一级货运运价包舱计费;交船方代运的额外邮件,按六级货运运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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