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区企业将从国内采购的设备销售出区给国内企业是否要征收关税
2026-05-192次
您好,我们是贵关辖下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决定停止经营,想将现有的设备销售出区卖给国内的其他企业,公司现有的设备都是从国内采购的,这种情况下出区,国内的采购方要不要交进口关税,需不需要到商检部门办理旧机电进口备案。另外出区时补缴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当时设备进口时海关登记的原值为依据计算折旧征税还是以企业账面上该设备的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中除了该设备进口时海关登记的原值外还附加围绕该设备发生的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这些是未曾退过税且已正常缴纳过增值税的)为依据进行补缴税计算?
青岛海关 2014-11-17 11:11:21
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旧机电进口备案通常针对原产国为境外的旧机电产品。如原为国产品则不需办理上述手续。区内企业加工设备出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区内企业申报贸易方式为“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区外企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区外企业提取区内货物适用的监管方式,据你司所诉情况,区外企业应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运输方式为“z”,原产国按实际填报(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按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统计;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启运国填写“中国”(142)。具体完税价格的核定,由现场海关依据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规定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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