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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自日本的邮件EM033835351JP 的征税问题

2026-05-212次
您好,我的邮件单号为em033835351jp,邮件来自日本,邮件内容为2件衣服,商品的总价值为85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564.4元),运费154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02.25元),合计10040日元,含运费折合人民币的金额约为666.65元。邮件目前状态显示需要缴纳税款80元人民币,但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请问我的邮包征税问题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如果我对该笔税金的金额有疑问可以咨询哪里呢?感谢您,祝您工作愉快。
太原海关 2019-12-09 12:16:40
您好,海关关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货物”和“物品”一字之差,征收对象和税率可都不同。《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要求,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800元/1000元人民币以内为“个人物品”。超过上述限值,即需要交邮政企业退运,或按照物品进行报关交进口税。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征税进境。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行邮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海关监管进境个人邮递物品主要有2个判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自用合理原则,二是限定价值原则。因此,超过了上述规定的行李和邮递物品的免征额就要交行邮税了。行邮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交税方式:1.您可登录微信公众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特色服务-邮政代征税,进行征缴;
2.可至“太原国际邮件处理中心”现场征缴。
您可翻阅《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63号公告》进行了解,若仍如有疑问可致电海关热线1236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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