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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违法所得如何理解

2025-03-1315次
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请问该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具体含义(违法如何理解)?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假如违反本条规定出口未报关,相应货品的收入是否属于本条所指违法所得?
宁波海关 2021-11-05 21:34:54
关于“违法所得”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057489091566宁波海关办公室祝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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