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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关于《海关总署公告》的相关规定

2025-03-1344次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我在网上见过这句话,但似乎都是很多年以前的公告规定了。请问现行的、适用于今年的公告或规定是否还保留了这段内容?(这段话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能否提供最新的公告或规定版本/名称?百度上的信息太多太杂了
上海海关 2020-10-27 10:48:30
您好,来信收阅。您可以参见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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