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如何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按规进行
2026-05-240次
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会像市场监管总局那样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吗?抽查不合格的话,这两种抽查方式对于企业后续申请复检或者风险控制有什么不同吗,对于企业来讲如何判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合规,有什么具体的法规给企业人员参考的吗?
海关总署 2021-10-25 09:38:07
您好,1、根据海关总署第238号令--附件29《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第十条规定,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规定,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2、根据海关总署第238号令--附件29《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根据海关总署第238号令--附件41《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
3、根据海关总署第238号令--附件29《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证件不符合规定时,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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